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28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89號
- 聲請人
- 佳仕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素芬
- 相對人
- 鄭清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9年4月7日為向第三人黃國泰借款之擔保,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抵押權,約定清償日期為109年7月6日,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3,000,000元,而第三人黃國泰業於109年7月20日將前述抵押債權讓與聲請人,並辦畢抵押權移轉登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1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1件、本票影本1件、債權讓與契約書、消費借貸契約書(借據)影本1件、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以及相對人最新現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289號│├──┬────────────────┬────┬──┤│ │土 地 坐 落│面 積│ ││編號├───┬────┬───┬───┼────┤權利││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平方公尺│範圍│├──┼───┼────┼───┼───┼────┼──┤│001 │臺南市│南區 │永寧段│531-21│99.44 │全部│└──┴───┴────┴───┴───┴────┴──┘┌───────────────────────────────────────────┐│附表(建物)︰ 109年度司拍字第289號│├──┬─┬──────┬────┬────┬───────────┬──────┬──┤│ │ │ │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附 屬 建 物│ ││ │建│ │ │ ├─┬─┬─┬─┬─┬─┼──┬─┬─┤權利││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面│主要│陽│面│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積│ │ │積│ ││ │ │ │ │材 料 及│ │ │ │ │ │ │建築│ │ │ ││ │號│ │ │ │ │ │ │ │ │單│ │ │單│範圍││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 │├──┼─┼──────┼────┼────┼─┼─┼─┼─┼─┼─┼──┼─┼─┼──┤│001 │11│臺南市南區明│臺南市南│4層樓房 │54│45│44│21│16│平│鋼筋│27│平│全部││ │7 │興路681巷16 │區永寧段│鋼筋混凝│.0│.1│.2│.5│4.│方│混凝│.4│方│ ││ │ │號 │531-21地│土造 │0 │4 │8 │3 │95│公│土造│3 │公│ ││ │ │ │號 │ │ │ │ │ │ │尺│ │ │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