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3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1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相對人
- 黃林美秀
- 債務人
- 王廣興
- 債務人
- 蕎茂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鐙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黃林美秀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8年1月1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債務人並共同簽發發票日為106年1月23日,票面金額4,742,000元,到期日為107年4月26日,受款人為聲請人之本票1紙交聲請人收執,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屆期向債務人提示僅獲部分支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本票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31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編號├───┬────┬───┬───┼────┤權利││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平方公尺│範圍│├──┼───┼────┼───┼───┼────┼──┤│001 │臺南市│佳里區 │佳里段│896-12│99.00 │全部│├──┼───┼────┼───┼───┼────┼──┤│002 │臺南市│佳里區 │佳里段│896-37│33.00 │全部│└──┴───┴────┴───┴───┴────┴──┘┌───────────────────────────────────────────┐│附表(建物)︰ 109年度司拍字第31號│├──┬─┬──────┬────┬────┬───────────┬──────┬──┤│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 附屬建物 │ ││ │建│ │ │ ├─┬─┬─┬─┬─┬─┼──┬─┬─┤權利││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騎│合│主要│陽│面│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 │ │ │積│ ││ │ │ │ │材 料 及│ │ │ │ │ │ │建築│ │ │ ││ │號│ │ │ │ │ │ │ │ │ │ │ │單│範圍││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樓│計│材料│台│位│ │├──┼─┼──────┼────┼────┼─┼─┼─┼─┼─┼─┼──┼─┼─┼──┤│001 │76│臺南市佳里區│臺南市佳│4層樓房 │62│77│77│28│12│25│鋼筋│10│平│全部││ │57│鎮山里中興街│里區佳里│鋼筋混凝│.6│.7│.7│.6│.6│9.│混凝│.7│方│ ││ │ │309號 │段896-12│土造 │6 │9 │9 │9 │0 │53│土造│4 │公│ ││ │ │ │、896-37│ │ │ │ │ │ │ │ │ │尺│ ││ │ │ │地號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