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3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8 日
- 當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勝宏、鼎義石材有限公司、李家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14號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非訟代理人 黃朝新 相 對 人 鼎義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鼎義石材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票據、墊款、透支、保證,設定新臺幣(下同)5,4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7年12月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鼎義石材有限公司分別於①107年8月13日②107年12月19日邀同案外人李家豪、李巧縈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 人借款①2,000,000元②4,550,000元,借款期限分別至①110年8月13日②109年12月19日,清償方式為①依年金法計算 月付金,按期平均攤還本息。②按月付息一次,到期償還本金。並均約定如相對人有任何一筆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拒絕承兌或付款時,相對人對聲請人所負之一切債務,即行喪失期限之利益,聲請人得逕向相對人請求清償。詎相對人自109年7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尚欠本金①744,419元 ②4,55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約定相對人已 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全部清償。 ㈢因相對人尚有前述債務未為清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動用申請書、借據、授信合約書2份 、連帶保證書2份及放款明細資料查詢2份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314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安南區 溪心段 458 103.99 全部 002 臺南市 安南區 溪心段 458-1 19.95 全部 003 臺南市 安南區 溪心段 458-6 95.00 全部 004 臺南市 安南區 溪心段 458-7 29.22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