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9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971號聲 請 人 郭東展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百晟實業社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百晟實業社簽發之支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查其所提相對人簽發之票據,係支票,並非本票,依前開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不合法,自應駁回。 三、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