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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481號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3 日

聲請人
林文賢即啓賢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謝茗瓚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上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者,其本票當然無效。

三、經查,附表所示本票,其發票日係記載「108年10S月18日」,然曆法一年僅有12個月,該發票日關於「10S月」之記載,無法據以推論得出有效之月份,則此本票之發票日期,已屬無從確定,依前開說明,本票應屬無效。聲請人據以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之本票既屬無效,其聲請即難謂適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9年度司票字第3481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票據號碼 1 視為未載 342,750元 109年4月20日 CH277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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