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481號
- 聲請人
- 林文賢即啓賢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謝茗瓚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上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者,其本票當然無效。
三、經查,附表所示本票,其發票日係記載「108年10S月18日」,然曆法一年僅有12個月,該發票日關於「10S月」之記載,無法據以推論得出有效之月份,則此本票之發票日期,已屬無從確定,依前開說明,本票應屬無效。聲請人據以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之本票既屬無效,其聲請即難謂適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9年度司票字第3481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票據號碼 1 視為未載 342,750元 109年4月20日 CH277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