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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229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229號

聲請人
政漢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稚城
相對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一0九年度裁全字第十號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本院一0九年度司執全字第四六號)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及第533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鈞院聲請假處分,經鈞院以109年度裁全字第10號裁定准為假處分在案,並於相對人依該裁定意旨為聲請人提供擔保後,以鈞院109年度司執全字第46號假處分強制執行事件,將聲請人之財產假處分登記在案。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三、經查,前開聲請意旨所述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裁全字第10號及109年度司執全字第46號卷查核無誤;而相對人迄今仍未對聲請人起訴,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索引卡查詢資料在卷可憑。則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秦建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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