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7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452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452號

聲請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王儀鳳
相對人
沈宏洲
相對人
中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管理人
吳政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百零八年度存字第六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百零二年度甲類第八期登錄債券登錄面額新臺幣柒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 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而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 106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中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以民國106年5月9日府經工商字第1060012247號函廢止登記在案,且經本院以104年度破字第2號裁定宣告破產並選任吳政遇律師為破產管理人,有本院104年度破字第2號裁定一份附卷可稽。是本件列吳政遇律師為相對人中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合先敘明。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假扣押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依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669號裁定,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9年度甲類第5期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700,000元為擔保,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並以本院104年度存字第887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合併許可,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由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義務。復前開提存物債券即將屆期,經本院以107年度司聲字第363號裁定准予變換為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8期債券,並以本院108年度存字第6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業已撤回假扣押執行,訴訟可謂已經終結,且聲請人業已聲請本院命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限期行使權利,而相對人逾期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669號民事假扣押裁定、104年度存字第887號提存書、108年度存字第65號提存書、本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30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院民事執行處109年2月17日南院武104司執全當字第437號撤銷併案通知函及撤回囑託執行函等影本各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卷宗審核無訛,堪信為真實。茲因該假扣押執行事件,業經聲請人撤回,又聲請人雖未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惟其收受上開假扣押裁定已逾30日,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人亦不得再聲請執行,故可謂訴訟終結;而本院其後作成之109年度司聲字第130號通知限期行使權利民事裁定,已於109年5月21日對相對人發生送達效力,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7月27日北院忠文查字第1090004824號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本件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