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8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婚字第84號
反請求原告 乙○○
- 訴訟代理人
- 張世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反請求被告 甲○○
- 訴訟代理人
- 蘇文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請求原告向反請求被告反請求應賠償侵害反請求原告配偶權之非財產上之損害新臺幣壹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均駁回。
上開程序費用由反請求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53條及第248條規定之限制;前項情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為反請求,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1、2項定有明文。是得於家事訴訟事件中為反請求者,必須為與原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基礎事實相牽連之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非訟事件為限。
二、經查,本件反請求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之規定向反請求被告提起請求賠償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之反請求,稽之上開反請求原告所提起之反請求,非屬家事訴訟法第3條所定之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非訟事件之範圍,核屬一般之民事訴訟事件,自不得於本件家事訴訟程序中提起反請求,依前揭說明,上開反請求原告所為之反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