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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救字第168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楊佳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救字第168號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蔡宜均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復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審查表等件影本在卷可憑,經核閱前揭資料,可認聲請人可處分之收入及資產均低於可處分之上限,合於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之規定,是聲請人經全部予以扶助無誤,堪予認定。且本案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救字第168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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