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救字第16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救字第168號
- 聲請人
- 甲○○
- 代理人
- 蔡宜均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復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審查表等件影本在卷可憑,經核閱前揭資料,可認聲請人可處分之收入及資產均低於可處分之上限,合於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之規定,是聲請人經全部予以扶助無誤,堪予認定。且本案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