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救字第19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救字第194號
- 聲請人
- 劉○紅
上列聲請人因與鄭○間請求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停止親權等事件,因聲請人家境窘困,無力支出聲請費用,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三、查聲請人主張其與鄭○間聲請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以上均影本)為證,堪可採信。又依聲請人與鄭○間聲請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所提聲請狀記載之事實,亦難認其聲請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