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倍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5號 原 告 倍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沈維鈞 訴訟代理人 林夙慧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怡廷律師 被 告 城乙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范城土 訴訟代理人 李哲賢律師 范芸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日期延至民國112年2月24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12年1月31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案情複雜 ,而有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