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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陳淑卿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倍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維鈞
訴訟代理人
林夙慧律師
複代理人
林怡廷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城乙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城土
訴訟代理人
李哲賢律師

范芸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下列記載,應更正如下:

1.主文第二項及第六項之「10萬450元」,應更正為「9萬9,250元」(即第1頁第20、28-29行)。

2.兩造爭執事項第二項之「5,250元及99,250元」,應更正為「5,250元及9萬4,000元」(即第5頁第15行)。

3.第陸項之「10萬450元」,應更正為「9萬9,250元」(即第9頁第23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因將被告所支付之5,250元及9萬4,000元(合計為9萬9,250元)誤寫或誤算,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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