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1號原 告 吉崴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育瑋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5,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7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