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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3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盧亨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1號

原告
吉崴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育瑋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5,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7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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