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雯纓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台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利德邁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6日本院109年度建字第3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3萬3,1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71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