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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4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伍逸康

上訴人
即原告
東利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偉芳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甲頂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2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萬0,8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2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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