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東利城企業有限公司、王偉芳、甲頂營造有限公司、黃金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東利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偉芳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頂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2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萬0,8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2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