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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2 日
  • 法官
    伍逸康
  • 法定代理人
    王偉芳、黃金玲

  • 原告
    東利城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甲頂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東利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偉芳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頂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2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萬0,8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2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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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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