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禾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黃建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禾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禾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順益水電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31日本院109年度建字第46號第一審判決不 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2萬7,3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79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