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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4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林勳煜

上訴人
即被告
禾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禾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順益水電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31日本院109年度建字第4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2萬7,3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79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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