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5號
- 上訴人
- 証崑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詠智
- 訴訟代理人
- 李代昌律師
王佩琳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雄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5 月2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