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79號
- 上訴人
- 達威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家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曹晉彬即明霏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2,593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5,2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建字第79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曹晉彬即明霏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2,593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5,2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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