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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7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羅郁棣

上訴人
達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家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曹晉彬即明霏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2,593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5,2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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