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4 日
- 當事人展良科技有限公司、洪祥瑜、志鴻能源有限公司、羅正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展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祥瑜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志鴻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正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5月2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43,3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