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東利城企業有限公司、王偉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東利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偉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間給付工程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10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6,801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3,576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