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8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東利城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偉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間給付工程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10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6,8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576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建字第83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間給付工程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10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6,8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576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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