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9號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9號
- 原 告
- 巨宸機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卓斌
- 被 告
- 瀧濤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珀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視為起訴。嗣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1日以109年度建字第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340元,該裁定於109年3月13日合法送達原告,惟迄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