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14號抗 告 人 鴻源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漢鴻 相 對 人 慶泰樹脂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朝嘉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1 月29日本院108年度司票字第407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以:抗告人鴻源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鴻源公司)積欠相對人貨款,前簽發票據號碼4668018號支票交予相對人以 為清償,嗣該支票遭退票後,抗告人鴻源公司於民國108年9月5日與相對人簽訂債權讓與協議書,約定鴻源公司將其對 高雄市高雄市正興國民中學之工程款債權於新臺幣(下同) 3,287,075元範圍內讓與相對人。抗告人鴻源公司另簽發票 據號碼5761216號支票交與相對人以為清償貨款,雙方於108年10月1日簽訂債權讓與協議書,約定抗告人鴻源公司將其 對國立臺南大學之工程款債權於2,005,500元範圍內讓與相 對人。嗣相對人之業務代表於108年10月28日要求抗告人鴻 源公司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1紙(下稱系爭本票)作為債務 清償之擔保,並約定待債務清償完畢後,即歸還系爭本票予抗告人,抗告人基於誠意及信任,簽發系爭本票交予相對人。抗告人鴻源公司於108年11月13日再與相對人簽訂協議書 ,已清償部分債務,相對人竟違反協議,持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 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參照)。又按本票既載明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則執票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時,自毋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且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 執行,係屬非訟事件,對於此項聲請所為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票據債務人如主張執票人未為提示,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 法第95條但書之規定,應由其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2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共同簽發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系爭本票,經相對人於108年11月15日提示,未獲付款 ,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事實 ,業據相對人於原審提出與主張相符之系爭本票為證。觀諸系爭本票應記載事項記載齊備,並無票據無效之情形,原裁定依相對人提出之系爭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據以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依前揭說明,即無不合。抗告人雖以兩造已簽訂債權讓與協議書、協議書等文件,抗告人已依協議書約定清償部分債務云云為辯,惟上開事由係屬實體上之爭執,應由抗告人依訴訟程序另謀解決,非於本票裁定之非訟程序所得審究。從而,抗告人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末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聲請人負擔。前項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 、第2項及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亦有明文。經核本件非訟事件程序費用即抗告費1,000元,而抗告人之抗告為無理由 ,爰依上開規定確定本件抗告費1,000元應由抗告人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蘇冠杰 ┌─────────────────────────────────────────┐ │ 附表: │ ├─┬───────┬──────┬──────┬───┬───────┬─────┤ │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請 求 金 額 │到期日│利 息 起 算 日│ 票據號碼 │ │號│ │(新 臺 幣)│(新 臺 幣)│ │ │ │ ├─┼───────┼──────┼──────┼───┼───────┼─────┤ │1 │108年10月28日 │3,287,075元 │2,542,831元 │未 載│108年11月16日 │WG70358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