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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抗字第28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王淑惠劉秀君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28號

抗告人
慶帝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梅薰
代理人
李慧千律師
相對人
鄭靖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108年度司字第23號」應更正為「108年度司字第24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淑惠

法 官 劉秀君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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