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智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無效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智字第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弗客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曜宇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太子爺廟 法定代理人 許清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繳第二 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方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