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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智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契約無效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8 日
  • 法官
    劉秀君

  • 當事人
    弗客國際有限公司太子爺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智字第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弗客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曜宇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太子爺廟 法定代理人 許清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繳第二 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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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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