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智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無效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智字第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弗客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曜宇 原 告 太子爺廟 法定代理人 許清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6,002元,該裁定已於109年9月17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於109年9月17日至警局受領裁定之簽名資料、多本院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