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31號債 務 人 宋婉蓉 代 理 人 楊淳涵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民事消債法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楊意萱 附件: 一、債務人應提出下列資料: (一)債務人自陳於愛與屋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工作,請說明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