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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王獻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

聲請人
莊雅蘭
代理人
徐朝琴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

㈠應說明有無積欠保證債務?如有,應詳載債權人名稱、主債務人姓名、債權金額,並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正本」。

㈡聲請人應據實陳報「聲請前兩年內財產、收入及支出狀況」,並提出下列證明文件:聲請前兩年收入(係指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聲請人僅陳報自108年5月9日起迄今任職黃金保齡球場,每月薪資約25,500元,與本院所須資料不盡相符,應依誠實及信用原則重報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並載於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內,切勿為不實之記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依聲請人提出之租賃契約書所載「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樓之1」房屋出租人為「莊雅蘭」,應詳實說明該房屋係何人所有?何以由聲請人出租?又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房租5,000元」部分究係房租支出或收入?又聲請人戶籍地址「臺南市○○區○○街000號4樓之3」房屋係何人所有?若原記載有誤,並應陳報修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到院供參。

㈣應陳報目前是否仍任職黃金保齡球場?如是,應提出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最近六個月」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書、收入切結書)。目前如無工作,是否有其他收入?(如:打零工或租金收益)如是,應說明工作收入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

㈤應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應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應詳加說明工作之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多少?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㈥應說明「本人」及「母親孫名枝」是否有領取政府發給之老人年金、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各項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如有,應說明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㈦聲請狀陳報每月須支付母親孫名枝之扶養費5,000元,且扶養義務人為4人。應提出全部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家族系統表以供查證。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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