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李駿峰即李金福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附件: 1、債務人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之規定,應繳納聲請費1,000元。 2、請聲請人說明其本人及受扶養人(李品○、李羿●)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3、依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資料,於108年12月3日加保至成功泓食品有限公司,投保金額為25,200元,請聲請人說明是否於成功泓食品有限公司任職,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並請提出在職證明書及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最近三個月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收入切結書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若無,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有無工作?或是否有從事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含電話及地址)?每日薪資若干?亦請聲請人提出薪資相關證明文件。 4、提供曾向勤雅國際有限公司借款之證明資料?目前是否有按月清償?若有,每月個別清償若干元?並提供按月清償之證明資料。 5、聲請人提供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記載曾參與前置協商、目前狀態為「毀諾」,聲請人應據實以下說明: (1)聲請人前與債權人協商成立,每月應清償之金額若干、自何時履行至何時?毀諾時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2)自協商時起至毀諾不履行之日止,聲請人係從事何工作?該期間內是否有領取任何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並務必提出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之每月實際收入證明或收入切結書。 (3)係因何原因毀諾?並應提出如成立之協商協議書、勞保投保資料、非自願性離職、資遣費,或所有與聲請人所陳述上開毀諾原因之相關資料,以證明聲請人毀諾當時確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困難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