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0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01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許秀芬
- 代理人
- 洪銘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債務人釋明現從事何工作?是否仍任職於「得生製藥股
份有限公司」、「美商嘉康利股份有險公司台灣分公司」
?若債務人目前仍任職於上開公司,則請提出「得生製藥
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出具之自民國108年1月起至108年6月
止之薪資證明、「美商嘉康利股份有險公司台灣分公司」
名義出具之108年度之薪資證明。
(二)請債務人補提受債務人扶養親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