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01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許秀芬 代 理 人 洪銘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請債務人釋明現從事何工作?是否仍任職於「得生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嘉康利股份有險公司台灣分公司」?若債務人目前仍任職於上開公司,則請提出「得生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出具之自民國108年1月起至108年6月止之薪資證明、「美商嘉康利股份有險公司台灣分公司」名義出具之108年度之薪資證明。 (二)請債務人補提受債務人扶養親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