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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01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洪碧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0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許秀芬
代理人
洪銘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債務人釋明現從事何工作?是否仍任職於「得生製藥股
      份有限公司」、「美商嘉康利股份有險公司台灣分公司」
      ?若債務人目前仍任職於上開公司,則請提出「得生製藥
      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出具之自民國108年1月起至108年6月
      止之薪資證明、「美商嘉康利股份有險公司台灣分公司」
      名義出具之108年度之薪資證明。
(二)請債務人補提受債務人扶養親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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