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01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龍軍 代 理 人 呂承育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債務人自陳現任職客服人員,請補提「雇用人名義出具」之自民國109年1月起至109年8月止之薪資證明。 (二)請債務人補提受債務人扶養親屬李明芳每月領取殘障津貼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債務人補提六六公路整合行銷已無營業之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