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46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王寶慶
- 代理人
- 周于舜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債務人自陳現任職於建泓企業社,請補提「建泓企業社」
名義出具之自民國109年6月起至109年12月止之薪資證明
。
(二)請補提受扶養親屬王柏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