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王寶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46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寶慶 代 理 人 周于舜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債務人自陳現任職於建泓企業社,請補提「建泓企業社」名義出具之自民國109年6月起至109年12月止之薪資證明 。 (二)請補提受扶養親屬王柏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