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7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蘇怡文 代 理 人 徐朝琴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鄭梅君 附件: 一、聲請人應提出下列資料: ㈠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正本」。 ㈡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106 年12月3 日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㈢債權人清冊全部(含金融、非金融機構,★原聲請人只列非金融機構部分,請勿排除金融機構債權人),各項債務應分別註明債權數額、有無擔保(擔保內容)、債權之種類及發生原因。 ㈣聲請人財產說明狀況書中,最近收入只列計甜蜜的家清潔工作室營利每月28,000元,惟依聲請人106 、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類所得資料清單仍有其他單位之所得收入,請說明各該所得之詳情。 ㈤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聲請人之投保薪資於104 年7 月1 日、107 年1 月1 日分別調升至30,300元、34,800元,與聲請人所述每月獲利28,000元不符,請說明理由。 ㈥聲請人目前是否現為或曾為富居管理顧問企業社及甜蜜的家清潔工作室之負責人?如是,103 年12月3 日迄今,富居管理顧問企業社及甜蜜的家清潔工作室之每月營業額為何? 二、請聲請人說明其本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三、聲請人如有以自己、親友(如:父母、子女等)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類、數量、所在地及其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 四、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 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