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免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0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許義盛 代 理 人 蕭縈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之情形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前三條情形,法院於裁定前應依職權調查,或命管理人調查以書面提出報告,並使債權人、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債務人對於前項調查,應協助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8 款、第136 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清算經本院裁定准予清算後,復經本院民事執行處裁定清算程序終結確定,由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32 條之規定裁定是否應予免責,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林彥汝 附件: 1、債務人前向本院聲請清算時,稱任職於英飛凌股份有限公司,如債務人已另覓工作,請詳實說明工作內容、雇主姓名及其連絡方式,並提出薪資證明文件。縱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工作地點為何處?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之連絡方式?每日可領得之薪資及每月工作日數為若干?或每月可領之薪資為若干?無論是否變更工作均請提出薪資或收入證明文件。 2、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集保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請提供自 108年8月起,並補登至最新)。 3、聲請人現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並檢附證明文件或收據。如有依法應受扶養之人,請陳報受扶養人姓名、與聲請人之關係及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數額及證明文件。 4、聲請人與受扶養人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5、請提出債務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6、並說明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即106年3月起至108年2月),可得處分所得為何?並請提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6、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薪資明細、在職證明、薪資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