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大鑫展業有限公司、張書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278號 上 訴 人 大鑫展業有限公司即林慶典之訴訟承當人 法定代理人 張書麟 訴訟代理人 葛光輝律師 馬思評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南澤 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新市簡易庭109年9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9年度新簡字第39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家瑛 法 官 葉淑儀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