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8號

聲請撤銷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李杭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8號

聲請人
何陳秀雲
相對人
亞德光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於本院104 年度司執助字第665 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前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34號裁定命聲請人供擔保後,得於本院105年度補字第459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下稱系爭異議之訴事件)裁判確定前停止執行。現因系爭異議之訴事件業經判決確定,爰聲請撤銷上開停止執行之裁定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關於停止執行之規定並未限予裁判確定,僅提起異議之訴即可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故係以異議之訴存在為條件,則異議之訴終結時,該停止強制執行之效力自亦同時失效。

三、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起之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之訴訟,業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317號判決聲請人敗訴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附卷可參,則本件強制執行暫予停止之原因即不存在,停止執行之裁定當然失效,無待撤銷。更何況系爭執行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06年12月26日經特別拍賣程序,無人應買,視為撤回,執行程序亦已終結,無從撤銷。至於聲請人如欲領回提存款,得逕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04條規定,向法院聲請返回,亦無須聲請撤銷原裁定,是以,聲請人聲請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杭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