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02號
- 原 告
- 國榮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俊賢
- 訴訟代理人
- 吳凱榮
- 被 告
- 天成包裝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順
- 以上當事人間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 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 ,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 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因被告履行契約所得受之客觀利
- 益),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
- 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若原告無法查報價額,則依民事訴訟
- 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萬元,原告
- 應繳納之裁判費為新台幣17,33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