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02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洪碧雀

原 告
國榮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賢
訴訟代理人
吳凱榮
被 告
天成包裝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順
以上當事人間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因被告履行契約所得受之客觀利
益),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
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若原告無法查報價額,則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萬元,原告
應繳納之裁判費為新台幣17,33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