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1 日
- 當事人國榮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吳俊賢、天成包裝機械企業有限公司、陳明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02號 原 告 國榮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賢 訴訟代理人 吳凱榮 被 告 天成包裝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順 以上當事人間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因被告履行契約所得受之客觀利益),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 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若原告無法查報價額,則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萬元,原告 應繳納之裁判費為新台幣17,33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