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08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王鍾湄

原告
尚合力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教煌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麗珠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榕芝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宜嫻律師
被告
陳志榮

陳麗香

陳錦秀

陳麗珠

蘇胡來柑

鄭胡笑

蘇胡坐

胡秋冬

王秀鳳

胡永吉

胡玉婷

胡瑜倢

胡湘琳

陳碧欽

陳聰榮

陳美伶

陳麗娥

陳麗月

劉陳美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以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1757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以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系爭土地面積,按民國109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為新臺幣(下同)1,673,054元【計算式:1/4×769.22 ㎡×8,700元=1,673,05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73,0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鍾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雅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