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8號
- 原告
- 龍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鼎立
- 原告
- 威煌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世壎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㈠原告龍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㈡原告威煌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049,2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