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9號
- 原告
- 吳昭亮
黃鴻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益制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分別請求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各應徵收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金額。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本件原告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暫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金額:新臺幣) ┌──┬────┬──────┬──────┬──────┐ │編號│姓名 │請求金額 │應徵裁判費 │暫繳裁判費 │ ├──┼────┼──────┼──────┼──────┤ │ 1 │吳昭亮 │83萬9,158元 │9,140元 │3,047元 │ ├──┼────┼──────┼──────┼──────┤ │ 2 │黃鴻期 │51萬175元 │5,620元 │1,873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