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6號
- 原告
- 陳鵬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翔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