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張麗娟
- 法定代理人鮑佩瓊
- 原告群菲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4號原 告 群菲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鮑佩瓊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群裕律師 訴訟代理人 顏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50,98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6,14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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