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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8號

確認借款債務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田玉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8號

原告
上禾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銘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陳廷瑋律師

      劉哲宏律師

      吳鎧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款債務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3,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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