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9號原 告 黃坤檳 訴訟代理人 林姿瑩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日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1,02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