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4號原 告 陳月上即益彰土木包工業 訴訟代理人 張世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太能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050,44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