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4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8號
- 原告
- 浚滏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泓升
上列原告與被告佑傑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繳納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佑傑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繳納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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