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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57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劉秀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7號

原告
茂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冠鈺
原告
健鑫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子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茂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健鑫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13,819,827元及59,908,842元,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68,414元及539,2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秀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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