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2號原 告 陳志超 原 告 楊聯芳 原 告 張惟傑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台南市金站教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68,74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31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