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7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0號
- 原告
-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美雯
- 訴訟代理人
- 林佳毅
- 訴訟代理人
- 張峰瑞
- 被告
- 嘉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峻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