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1號原 告 陳怡云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被 告 浩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87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