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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官
    伍逸康
  • 法定代理人
    劉瀞云

  • 原告
    鴻興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4號原   告 鴻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瀞云 上列原告與被告峰宏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3,23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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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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