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官伍逸康
- 法定代理人劉瀞云
- 原告鴻興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4號原 告 鴻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瀞云 上列原告與被告峰宏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3,23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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